發(fā)布時間: 2023-06-29 17:16 來源: 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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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1月27日馬邊彝族自治縣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199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準。根據(jù)2021年1月15日馬邊彝族自治縣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21年3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的馬邊彝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馬邊彝族自治縣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guī)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qū)域自治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馬邊彝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少數(shù)民族婚姻家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
第三條 禁止利用等級、家支、家族或其他形式干涉婚姻自由。禁止包辦、買賣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
第四條 禁止干涉喪偶婦女的婚姻自由。喪偶婦女再行婚嫁,任何人都不得阻撓。禁止強迫喪偶婦女轉房。喪偶婦女有權依法處理屬于其本人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五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周歲,女不得早于十八周歲。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鼓勵晚婚、晚育。
第六條 禁止直系血親結婚,禁止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
第七條 不同民族公民之間的合法婚姻,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涉和歧視。不同民族的公民結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確定。
第八條 結婚、離婚、復婚必須嚴格履行法律手續(xù)。自治縣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婚姻登記工作的領導,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婚姻登記工作。訂婚不是結婚的法定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
未到法定婚齡締結的婚姻無效。
第九條 提倡婚事新辦,嫁娶禮儀從簡。
對彝族和其他少數(shù)民族傳統(tǒng)的嫁娶儀式,在不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基本原則和本規(guī)定的前提下,應予尊重。
第十條 本規(guī)定未作補充的,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規(guī)定執(zhí)行。
本規(guī)定施行以前,按照《馬邊彝族自治縣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對婚姻案件和糾紛所作的處理,繼續(xù)有效。
第十一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自治縣內的彝族、其他少數(shù)民族以及與少數(shù)民族結婚的漢族。
第十二條 本規(guī)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自治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據(jù)本規(guī)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本規(guī)定自1992年9月26日起施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